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下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及其有关解释,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在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决定中作出两条规定:“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维持不变,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维持不变”;“在不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的前提下,201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按照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强调,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都应当符合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并遵循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等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符合澳门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基本制度安排,顺应了澳门社会各界的主流意见,为适应澳门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好对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适当修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